行人王某步行至某路口与助动车驾驶员黄某驾驶的燃气助动车相撞发生事故,致使行人倒地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双方具有同等事故责任。这辆助动车登记的车主为叶某,驾驶人为黄某。
事故发生后,行人王某至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复诊,共住院37.5天,花费医疗费57479.90元。诊疗结束后,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行人王某的伤情做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因交通事故所致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其需遵医嘱行内固定拆除术;伤后可酌情予以休息8个月,营养3个月,护理6个月 。上海律师
行人王某要求燃气助动车驾驶员赔偿医疗费57797.70元、护工费1520元、护理费54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825元、伤残赔偿金1591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鉴定费1800元、物损费3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等费用的50%;车主业某对助动车驾驶员黄某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为了让自己的请求获得支持,行人王某提供了一些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就诊医院的病历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护工费发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原件、鉴定费发票原件、律师代理费发票原件;
行人王某定残时年满80周岁,系城镇居民,已经退休。驾驶员黄某在行人王某治疗期间预支4000元,有一份王某出具给驾驶员的收条原件 为凭。
助动车驾驶员黄某称行人王某享有退休金,残疾赔偿金不应赔偿 ,赔偿金应当扣除已经垫付的4000元。车主叶某称出借车辆无过错,对事故不清楚,不同意赔偿。
分析:公民的健康权不容侵犯,应交通事故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赔偿项目为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残疾的,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及鉴定所需的费用 ;造成精神痛苦的,还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海律师
交通事故的赔偿以有侵权为前提,车主叶某对出借助动车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驾驶员黄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和行人王某共同承担同等事故责任,对半承担赔偿费用。
一、对于医疗费57479.90元,助动车驾驶员黄某赔偿行人王某50%的损失,为28739.95元;
二、伤残赔偿金,行人王某为城镇居民,定残时年满80周岁,主张伤残赔偿金15919元,按同等责任,实际赔偿伤残赔偿金7959.50元;
三、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书,主张每天40元,3个月计3600元,同等责任下获赔1800元;法律咨询
四、护理费,含住院期间护工费,酌定每月900元,6个月共计5400元,同等责任下获赔270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实际住院37.5天,每天20元,共计750元,同等责任下获赔375元;
六、交通费,定为500元,同等责任下获赔250元;
七、物损费,没有提交证据,酌定为200元,同等责任下获赔100元;法律咨询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行人王某主张10000元,其为10级伤残,定5000元,同等责任下获赔2500元;
九、鉴定费1800元,有发票为证,同等责任下获赔900元;
十、律师代理费,主张3000元,根据赔偿金额较为合理,同等责任下获赔1500元。故而最终定损数额为93648.9元,同等事故责任下获赔46824.45元(已履行4000元)。
律师提示,由于小功率的助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赔偿也是均等的,如果是摩托车等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在同等事故责任下,由于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行人和非机动车相对处于弱势地位,故而赔偿不是均等的,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多获得一些赔偿。
总结:退休人员遇交通事故,构成10级伤残的,和肇事的非机动车承担同等事故责任的,在2012年前后能获赔的金额为5万元左右。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