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D驾驶重型货车沿老朱枫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海市青浦区老朱枫公路出练新路南约100米处,适遇M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后载案外人A同向行驶至此,双方发生碰擦,造成M和案外人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D负事故的主要责任,M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无某某。事发后,M即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就医,M后又多次门诊治疗,M的医疗费共计7,199.30元(已扣除伙食费)。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M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肩外伤(右肩关节脱位,右肩袖损伤,右肱骨大结节少许骨髓水肿,右肩关节腔少量积液),遗留右上肢功能障碍,构成XXX伤残。伤者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M为此支付鉴定费2,300元。M因该起交通事故支付停车费340元,装载费50元,M的车损经物损评估为760元并已经维修花费760元和评估费100元。另M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代理,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M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D、物资公司赔偿M医疗费7,235.30元、营养费3,000元(40*60天)、误工费19,200元(3,200*6个月)、护理费4,500元(50*90天)、残疾赔偿金95,420元(47,710*20*0.1)、交通费5,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内优先受偿)、衣物损失费500元、停车费390元(其中停车费340元,装载费50元)、车辆维修费760元、鉴定费2,000元、评估费100元、律师费4,0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其余损失由D、物资公司承担70%连带赔偿责任。
D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包括不计免赔)。
D应对M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物资公司系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对D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因D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剩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M实际损失的70%承担赔付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M实际损失计算如下:医疗费,系治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即医疗费7,199.30元;营养费,根据M的伤情,酌定30元/天计算60天,合计1,800元;残疾赔偿金,M明城镇标准,故残疾赔偿金应为85,878元;误工费,M的依据不足,酌定M月工资为1,820元,合计10,920元;护理费,根据M伤情,酌定40元/天计算90天,合计3,600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起事故不仅使M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且给M精神带来痛苦,确认3,500元;8、衣物损失费为200元;9、律师费4,000元等等。上述各赔偿项目总计120,847.30元,其中属强制险赔偿范围的金额为113,201.6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余款7,645.70元按照70%责任计算为5,351.99元,其中属商业三者险范围的余额为2,313.99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余款3,038元应由D承担。(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609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