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R新型建材公司的驾驶员李驾驶驾驶车辆行驶,于联络路进茶苔路东约30米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的丁W相撞,致丁W受伤。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G承担同等责任,丁W承担同等责任。
2014年3月17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丁W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丁为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侧颧骨、颧功、上颌骨、右眼眶外侧部多发性骨折内固定术后,目前张口度为2.8cm,能容纳食中指二指尖,轻度张口受限,构成10级伤残,酌情予以休息120天、营养60天、护理30天。
车辆在大地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0,000元(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大地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对丁W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同年8月22日,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以其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重新鉴定)规定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丁W系农业家庭户口,2010年5月5日办理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014年3月12日,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蓝天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丁W居住在中山街道蓝天四村居委会松东路已3年。丁W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其提供的居住证明、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据,能够证明丁W在事故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故可按照城镇标准。
本案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事发前,车辆在大地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对于丁W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大地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李G负事故同等责任,因其系R新型建材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的驾车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李G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R新型建材公司承担,故由R新型建材公司对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
丁W定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故其主张按H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元计算二十年并无不当。同时,由于丁W的伤势已构成10级伤残,故其赔偿比例应为10%。丁W主张残疾赔偿金87,702元并无不当。
对于护理费,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根据鉴定报告,丁W的护理期限为30日,结合丁W的伤势,按照40元每天计算,确认护理费为1,200元。
对于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对于收入状况,根据丁W提供的工资对账单、单位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丁W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月平均收入为3,930元,休息期间每月发放2,080元不持异议,并以此为基础确认误工费按照每月1,850元计算并无不当,同时结合鉴定结论确认的休息期120日,丁W的误工费应为7,400元。
对于交通费,应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丁W提供的交通费凭证,并结合丁W的治疗情况,酌情确定交通费为400元。
对于医疗费,丁W主张其因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53,607.72元(含李G垫付的医疗费856.50元)。关于大地财险辩称的非医保不予赔偿的意见,在实际治疗中,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院决定,医疗费用的多少应当以是否以病人之生命健康而实施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而衡定。
丁W的医疗费系实际发生,大地财险在与R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确认一致,对本案丁W医疗费中非医保部分系由其自行核算,也未经R新型建材公司确认,故非医保部分不予赔付,对被保险人R新型建材公司有失公平,不予采信。
对于营养费,是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营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配合临床,促进受害人尽快康复,但营养费的给予标准应视受害人的伤势而定。根据本案丁W的伤势,按照30元每天计算,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定的营养期60日,确认营养费为1,800元。
对于鉴定费,根据丁W提供的发票可以证明丁W实际产生鉴定费1,800元,该费用是丁W确定其残疾赔偿金、三期费用中必然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大地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对于律师费,丁W方聘请律师代为诉讼合乎情理,由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于丁W因遭受本次交通事故的侵害而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丁W理应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但其数额不能超过加害人应当预见的范围。酌情确定律师费为2,000元。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丁W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这不仅给其身体带来了不良后果,而且势必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痛苦。根据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丁W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丁W实际发生了残疾赔偿金87,702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7,400元、交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99,702元,未超过强制责任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大地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
本案丁W实际发生的医药费53,607.72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55,407.72元,超过强制责任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大地财险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其余45,407.72元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60%计27,244.63元。
丁W产生的鉴定费1,800元,由大地财险杭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承担60%计1,080元。
大地财险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偿付丁W109,702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偿付丁W28,324.63元。
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之外的其他费用即律师费2,000元,由R新型建材公司承担,李G为丁W垫付的医疗费856.50元同意作为R新型建材公司支付的款项在一并处理,故R新型建材公司实际还应支付丁W1,143.50元。(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596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