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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卡全责撞伤货车司机,两个九级和一个十级赔多少

长春市某物流公司员工邹Q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厢式半挂车与杨G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杨G受伤、车辆受损。

该事故经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邹Q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杨G无责任。半挂牵引车、挂重型厢式半挂车在平安财保吉林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3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不计免赔率。

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系案外人杭州满天星运输有限公司,其与杨G系挂靠关系,杨G系该车辆的实际车主。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厢式半挂车的登记车主均系被告长春市四扬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

2014年7月16日,松江交警支队委托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杨G的休息、营养、护理期限和伤残进行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G之颅脑多发损伤(右侧额颞顶部硬模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顶枕头皮下血肿等)致轻度智力缺损,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玖)级伤残;右侧第1-5-12肋骨骨折,构成九(玖)级伤残;面部线条状疤痕累计达10.0cm以上,构成十(拾)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8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9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30天、营养期15天、护理期15天;杨G在本案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杨G为此次鉴定支出鉴定费5,000元。

杨G系农业家庭户口居民,事发前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显示住于四季青镇三堡村,临时居住证上显示的工作单位均为满天星运输有限公司。杨G因为本次事故受伤产生医疗费182,485.36元(已扣除伙食费198元)。事发后,被告长春市四扬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给付杨G合计130,000元。

本案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医疗费为182,485.36元;营养费,杨G的伤情经鉴定共需营养75天(含二期),根据杨G的伤情、治疗情况以及年龄,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确定为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杨G共住院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三项损失合计186,065.35元,由保险公司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76,065.35元。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杨G的伤情经鉴定需要护理105天(含二期),按照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为4,200元;杨G的伤情经鉴定需伤后休息180天、内固定取出术后休息30天,杨G从事交通运输业,故参照交通运输业的行业标准,杨G主张误工费32,832元,并无不当;

杨G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是根据其提供的居住、工作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杨G事发前在城镇地区已经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并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又其定残时未满六十周岁,故杨G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上海市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51元/年计算20年,杨G构成伤残,两个九级和一个十级,系数应该为24%,残疾赔偿金应为210,484.80元;

杨G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400元。以上五项损失合计257,916.80元,已经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147,916.80元。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车辆修理费2,400元;衣物损失酌情认可200元;牵引费500元;三项损失合计3,100元,已经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付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1,100元。

商业三者险项下的损失:实际支出鉴定费5,000元。

总之,保险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杨G12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杨G330,082.15元,合计452,082.15元。

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律师费确定为5,000元,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由长春某物流公司全额赔付杨G。对于停车费1,170元,虽然杨G仅仅提供了收据,没有相应的发票,该收据上有停车场的公章为证,长春市物流公司全额赔付杨G。(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8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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