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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导致头部受伤,面部色素沉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C骑电动自行车至闵行区向阳路、莲花南路西侧约200米处时,与都邦财保Z驾驶的车牌号为沪BL某是中型厢式货车相撞,致C倒地受伤。后公安部门认定都邦财保Z负事故全部责任。上海律师

C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C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左面部挫伤,左面部外伤性色素明显沉着,色素明显改变面积达15C㎡以上(<30C㎡)。评定某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90日,营养30日,护理10日。

肇事车辆车牌号为沪BL某是中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商业险由都邦财保承保。上海律师

故在本案中,C的损失首先由都邦财保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都邦财保Z承担。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上海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都邦财保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C医疗费1,657.41元、残疾赔偿金38,416元、误工损失5,46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修理费600元、衣物损失3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8,307.41元;二、都邦财保Z十日内赔偿C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5,300元(扣除已垫付的1,121.21元,实际需支付4,178.79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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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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