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章某驾驶小轿车和骑电动自行车的龙在路口相撞,龙Q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后就医发生医疗费794.97元,龙Q因身体不适再次就医并进行手术,花费医疗费24,427.17元。
龙Q在4月16日的门诊病历中已陈述左小腿受伤的情况,嗣后于5月20日再次至医院就诊,6月1日左膝MRI示膝后交叉韧带撕裂,左股骨远端、胫骨外侧平台骨挫伤、半月板损伤及左膝关节腔积液。
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Q因事故致伤构成十级伤残,给予休息6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3个月。
太保上海分公司就5月20日之后的左膝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提出异议,鉴定机构经征询后出具补充说明,受伤当时门诊病历遗失,根据其5月20日门诊病历记载、现病史、6月1日左膝MRI等材料,结合龙Q4月16日至6月1日之间没有受伤的事实,认定左膝部损伤与4月16日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排除。
车主在太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50万元)。太保上海分公司认为龙Q主张的损失与本次事故发生间隔一个月,不能确定该损失与事故的关联性,其不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对龙Q伤情和事故之间关联性的问题,依病例,龙Q事发当日就诊时明确表述受伤部位中有左小腿,且次日也进行了左下肢X线摄片检查,因半月板及韧带损伤X线无法查出,故并未确诊左膝伤势,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补充说明,无法排除龙Q此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关联性,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龙Q67,531.03元;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龙Q17,142.14元;章某赔偿龙Q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3,000元。(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