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Y22时40分乘坐运输服务公司职工徐G驾驶的沪FWX号出租车在浦东机场迎宾大道加油站,追尾运输服务公司张J驾驶的车辆,致使乘坐在出租车上的胡Y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运输服务公司职工徐G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运输服务公司张J无责。
胡Y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医药费共计16,319.6元,其中运输服务公司垫付13,424.8元医疗费。
经公安局浦东国际机场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胡Y于2014年1月11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X伤残,需要休息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鉴定费3000元由胡Y预付。为本次诉讼,胡Y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代理费8000元。
由于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运输服务公司职工负事故全部责任,胡Y是运输服务公司车辆的车上乘客,运输服务公司张J系本案事故无责方,平安保险公司系其交强险承保单位,应当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运输服务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医疗费16,319.6元,予以准许;参照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期限,营养费按照每天40元标准计算,计60天;护理费按每天40元标准计算,计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意见175,404元;交通费依据治病所需,酌定为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9天,按每天20元计算;误工费,胡Y未提供完整的证据,不能确切反映其收入的减少,以胡Y从事工作的平均收入为赔偿依据;对于物损费,胡Y未提供相应凭证,酌定100元。对于律师费,系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导致诉讼,由此产生相关费用,运输服务公司应予赔偿,酌情支持5000元;鉴定费据实认定3000元;对于运输服务公司已垫付13,424.8元,可在其履行赔偿款时予以抵扣。(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7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