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6月13日,顾Z驾驶其所有的牌号浙CX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口转弯时,适遇岳Y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岳Y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浦东分局综合保税区公安处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Z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岳Y无责任。
当日,岳Y被送往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急救,后至上海X医院治疗。2014年7月3日,岳Y进入上海市第X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7月21日出院,共住院18.5天,出院后数次门诊治疗。为治疗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岳Y共支付医疗费78,546.90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297.30元),顾Z垫付医疗费1,336.20元。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岳Y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作出鉴定,结论为:岳Y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颈椎间盘突出、颈椎髓损伤,左侧颧骨多发骨折,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65天、营养期105天、护理期120天。为此岳Y支付鉴定费1,800元。经定损,岳Y支付车辆修理费300元。未能就相关赔偿事项达成一致,岳Y于2014年11月7日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
岳Y系X省农业户籍人员,2011年12月至今居住在浦东新区。事发前岳Y在每月工资3,000元,事发后用人单位向岳Y发放了4个月工资,但有45天工资未发。
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保险公司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付了岳Y10,000元。
对赔偿项目及金额的确定:
医疗费。经核算,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后,岳Y因本起事故支付及顾Z为岳Y垫付的医疗费共计79,585.8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70元。根据岳Y实际住院天数及有关赔偿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70元。
营养费3,150元(30元/天×105天)。
护理费6,000元(50元/天×120天)。
误工费4,500元(3,000元/月×1.5个月)。
6、残疾赔偿金(43,851元/年×20年×10%)。岳Y虽系农业户籍人员,但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发前一年居住且收入来源于H城镇地区。
7、交通费300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岳Y十级伤残。
9、车辆修理费。岳Y主张车辆修理费300元,有修理费发票等为证。
10、衣物损失费200元。
1鉴定费1,800元。
1律师费5,000元。
以上岳Y可获赔的费用中,医疗费79,58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3,150元,合计83,105.80元,由保险公司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岳Y10,000元,余额73,105.80元由保险公司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岳Y。鉴定费1,800元,由保险公司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岳Y。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律师费5,000元,由顾Z赔偿岳Y。
护理费6,000元、误工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03,502元,由保险公司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岳Y,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车辆修理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500元,由保险公司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岳Y。
保险公司公司应赔偿岳Y114,002元,与其为岳Y垫付的10,000元相抵扣后,保险公司公司还应赔偿岳Y104,002元;保险公司公司应赔偿岳Y74,905.80元;顾Z应赔偿岳Y5,000元,与其为岳Y垫付的医疗费1,336.20元相抵扣后,顾Z还应赔偿岳Y3,663.8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04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