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Z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浦东新区南芦公路出层林路西约300米处时,与J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J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Z负事故的全部责任,J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J至浦东医院、第六人民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发生医疗费83,0540元。上海律师
J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认为被鉴定人J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的:左胸第2-8肋骨骨折(其中3-6肋骨骨折错位明显);右胸第4-8肋骨骨折(其中第4-6肋骨骨折错位明显);左、右侧胸腔积液积气,两肺挫伤、萎缩不张;两肺纤维条索,双侧胸膜局部增厚;经胸部肋骨骨折手术内固定(左第3-6肋骨、右第4-6肋骨骨折内固定目前在位),目前遗留的胸廓畸形致胸式呼吸受限及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左胸第3-8肋骨骨折(其中3-6肋骨骨折错位明显);右胸第4-8肋骨骨折(其中4-6肋骨骨折错位明显)(共计12根)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拆除术;可再予以休息期3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J为此支付鉴定费2,850元,诉讼支付律师费8,000元。上海律师
J起诉请求: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运输公司赔偿J医疗费83,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残疾赔偿金550,848元、误工费45,5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5,4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605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850元、衣物损失费800元、牵引费600元、车辆维修费20,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律师费8,000元。上海律师
J系农村户籍,长期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并在浦东新区泥城镇购有房屋居住生活。事故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1,0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事故发生时系保险期间内。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认为:S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J胸部伤情达不到七级伤残。证据材料中未见J任何有关胸部单独受伤的病史资料,后补充的肺功能材料明确记载“病人配合欠佳,数据仅供参考”,因此可以该报告不能反映J真实的肺功能情况,鉴定结论据此报告为依据判定J胸式活动受限,财产保险公司不能认可。出院小结中载明肋骨内固定手术顺利,伤口愈合良好。并无胸畸形或呼吸受限的记载。胸部手术疤痕是因J强烈要求手术安装肋骨内固定所致。一个伤情只能有一处伤残,而J因治疗肋骨骨折产生的后遗症被评定为两处伤残明显不合法。J是农村户口,虽然其提供了相关居住材料,但并无工资流水等收入信息,故残疾赔偿金应当适用农村标准。上海律师
确认J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83,0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含取出内固定的期限)5,4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605元、鉴定费2,850元、牵引费600元、车辆维修费20,62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营养费(含取出内固定的期限)3,600元、误工费(含取出内固定的期限)16,940元、残疾赔偿金525,8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000元、律师费7,000元。以上损失共计688,218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赔偿J681,2180元,律师费7,000元由运输公司全额承担。上海律师
J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交警部门委托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等进行法医学鉴定。该鉴定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鉴定结论的出具参照了J的病历、摄片以及鉴定人员对J当场查体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时间、接受方式及鉴定过程来看,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虽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财产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确定相关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对J的工作情况持有异议,并据此主张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对此J提供的出租汽车行业小客车承办经营合同、营业客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海B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及情况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事发前的工作情况,财产保险公司仅以缺乏工资流水为由对此不予认可,却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对此不予采信,其要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J的残疾赔偿金,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判决: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赔偿J681,2180元;周口市汽车运输公司应赔偿J7,000元,现已支付40,000元,多给付的33,000元由J十日内返还周口市汽车运输公司。(2018)沪0115民初52767号(2018)沪01民终123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