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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车撞死担次责任,获赔一百多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两位A、S系受害人Q的父母。环卫渣土工程公司员工Y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H中山北路出金沙江路南约100米处时,与骑电动两轮车的Q发生碰撞,Q经送普陀区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A、S支付了门急诊医疗费2,216元。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Y负事故的主要责任、Q负事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环卫渣土工程公司预付给A、S55,000元。上海律师

环卫渣土工程公司所有重型自卸货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上海律师

A、S还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单位证明一份(五金经营部出具),主要内容为:兹证明Q在我单位从事货物配送一职,我单位每月现金发放其工资5,600元;单位证明又一份(汽车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出具),主要内容为:Q系通过e代驾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的注册审核,成为平台注册用户;养老保险信息摘要,主要内容为:此人至今在上海共缴纳27个月养老保险;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计10,000元。上海律师

A、S诉称:要求对医疗费2,216元、死亡赔偿金1,360,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39,024元、家属误工费5,250元、交通费3,0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律师费10,00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按80%)内直接赔付,超出保险部分由环卫渣土工程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因环卫渣土工程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Q死亡的严重后果,也未能就损害赔偿事宜协商解决上海律师

环卫渣土工程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认可Y系职务行为,由环卫渣土工程公司对外承担超出保险范围的赔偿责任。对A、S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持有异议,且预借给A、S方5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一并处理。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均没有异议。环卫渣土工程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险)。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对A、S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和金额持有异议。上海律师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为环卫渣土工程公司员工Y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予以确认,环卫渣土工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对A、S遭受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案所涉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在保险期间内,故财产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80%)对A、S承担直接赔偿的责任。同时对超出保险项目或金额部分,环卫渣土工程公司按主要责任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本案赔偿范围:关于医疗费,根据门急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等,依法核准为2,216元,财产保险公司抗辩的非医保用药或自费药部分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等,未能提供明示免责的相关证据,不予采信;死亡赔偿金,根据A、S方已提供的有关证据,经综合分析可适用H城镇居民标准结合受害人年龄来核定,计1,360,6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则以纠纷的性质、侵权人的主观故意、过错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由依法酌情判定,计40,000元,当事人请求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丧葬费,A、S主张金额并无不当,可予准许,计39,024元;关于家属误工费,考虑家属处理交通事故及丧葬事宜等,予以酌情支持,计3,630元;关于交通费、衣物损失费,均予以酌情考虑,分别计1,000元、200元;关于律师费,系A、S为处理交通事故聘请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产生的费用,当属因遭受侵权带来的财产利益上的损失,依法酌情核定,计10,000元。至于环卫渣土工程公司已预付的款项,为避免诉累,可在本案中一并抵扣或返还。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S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2,216元(医疗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200元(衣物损失费);财产保险公司应于十日内赔偿A、S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0,000元;环卫渣土工程公司十日内赔偿A、S超出保险部分67,467.20元、律师费8,000元;A、S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环卫渣土工程公司55,000元。(2019)沪0101民初1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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