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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肋骨骨折四根,构成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J起诉请求:判令F、财产保险公司赔偿J医疗费58,63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16,100元、护理费6,980元、残疾赔偿金150,230.4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以上损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及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损失由F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中的伤残鉴定系J单方委托,该行为避开了法院、保险公司、驾驶员一方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存在极大的利益操作空间。其次,J摄片显示伤者左侧1-4肋骨骨折,骨折处对位线尚可,断端未见明显错误,故不符合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评定十级伤残缺乏依据。上海律师

对于J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构成的伤残等级,接受鉴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具有鉴定资质,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参照了病史资料及影像资料,结合伤者的症状及检查体征,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效力。从鉴定机构接受鉴定的方式及鉴定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对J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其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上海律师

关于误工费,J提供了《返聘合同》、《证明》,误工费16,100元,并无不当。关于非医保医疗费用,J就医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中确有非医保、自费的医疗费用,但该医疗费的支出,就J而言,其在就医期间唯有被动等待救治的期待,无从选择治疗方案及用药,且上述药物也确系J治疗所需,依法应予确认。上海律师

判决: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J10,200元;财产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J231,414.50元;F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J4,000元。(2018)沪0115民初48035号(2018)沪01民终14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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