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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受伤离开就医不属于事故后逃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南北高架东侧ND210处,C驾驶车辆与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B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出租车乘客即Z及案外人N受伤。事发后,C告知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B其受伤、需要就医,让B报警后,C离开现场,至上海长征医院就医。上海律师

Z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左侧)跟骨骨折、(左侧)足舟状骨骨折、(左侧)腓骨骨折(外踝)。Z住院治疗11天,治疗期间,Z共支付了医疗费5,2569元。上海律师

对于该起事故,交警高架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C负事故主要责任,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B负次要责任。经交警高架支队推介,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Z的伤残程度及三期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Z因交通事故所致左足跟骨及舟状骨骨折,遗留左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已构成十级伤残;予以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Z支付了鉴定费1,950元。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了车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涉案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载明:“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上海律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四条载明:“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上海律师

V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部分第2条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

再查明,同起事故的另一伤者N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沪7101民初324号。交强险赔偿限额问题,本案当事人与(2018)沪7101民初182号案件当事人均同意各半分割。上海律师

经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Z的伤残程度及三期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Z左踝、足交通伤,后遗一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伤后休息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了鉴定费。上海律师

Z起诉请求:判令赔偿Z医疗费4,350.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14,000元、护理费3,240元、残疾赔偿金115,8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60元、衣物损费5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诉讼过程中,Z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为:医疗费5,2569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衣物损费2,500元(含眼镜损失2,000元)。上述损失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C、V、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认为C在身体无大碍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安危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已经构成《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第(八)款中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Z辩称,C是因为身体不适需要就医而离开事故现场,并要求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先行报警,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也进行了报警,C并未逃离事故现场,不属于《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的免责条款。上海律师

C、V、出租汽车公司共同辩称,同意Z的答辩意见。

故本案应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当事人与案外人就交强险限额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认为,C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符合《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四条所约定的免责事由;Z及C、V则认为,V系通过电话营销方式投保,其投保时保险公司向其出具的是《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根据该保险条款的约定,C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就医的情况并不能构成财产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上海律师

本案中,C、V与财产保险公司各提供了不同版本的保险条款,根据财产保险公司所提供的投保单上记载内容来看,本案应适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而非《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根据《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免责。上海律师

C系告知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B其需要就医后离开现场,并非逃离现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并不能免责,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确定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C承担。上海律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医疗费,根据医疗票据,结合病历,核定为5,2569元;营养费,根据鉴定意见营养期为60日,按每天40元标准,确定为2,400元;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休息期为120日,按H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9,680元;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日,按每天50元标准,确定为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Z的伤残等级,确定为5,000元;交通费,酌定为200元;衣物损费(含眼镜),酌定为1,8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鉴定费,根据发票,确定为1,95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发票,确定为1,960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Z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50,000元、衣物损失费1,000元,合计61,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Z医疗费176.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4元、营养费1,680元、护理费2,100元、误工费6,776元、残疾赔偿金52,634.40元、交通费140元、鉴定费1,365元、衣物损费5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72元,合计66,957.58元;出租汽车公司十日内赔偿Z医疗费75.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900元、误工费2,904元、残疾赔偿金22,557.60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585元、衣物损费24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88元、律师代理费900元,合计29,596.11元;C十日内赔偿Z律师代理费2,100元。(2018)沪7101民初182号(2019)沪03民终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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