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Y骑乘电动自行车,与W驾驶小型轿车在金山区漕泾镇蒋庄村机耕路处发生碰撞,造成Y受伤。嗣后,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W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Y无责任。Y的伤势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5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上海律师
Y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Y各项损失合计214,012元。W答辩称事故发生后,垫付Y现金2500元。财产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Y各项诉请过高。
W驾驶的车辆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5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海律师
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W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Y无责任。双方未提出异议,且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予以认同。Y的损失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W承担。上海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对Y方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凭据确认为76,866元。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非医保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在实际治疗中,对患者采取何种治疗方式一般由医院或医生决定,部分必要的医疗费用并不能被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所全部涵盖。上海律师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Y住院天数支持420元(20元/天*21天)。营养费,按规定每天20-40元,根据Y伤情,酌情支持每天30元,根据鉴定意见计算90天为2700元。误工费,Y主张每月误工损失2420元。财产保险公司有异议,认为Y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实际损失的证明。Y已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前其仍在从事工作且事故发生后存在误工损失的事实,故就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护理费,Y诉请要求按照3108元/月标准进行计算,未超过H护理行业标准,予以准许,按照鉴定意见计算90天,为9324元。
残疾赔偿金,Y为非农业人口,根据H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Y定残时年满64周岁,故计算16年。Y与财产保险公司一致确认赔偿系数按4%计算,于法不悖,予以准许,计算为62,596元/年×16年×4%=40,0640元。上海律师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根据Y的就诊次数酌情支持300元。衣物损,考虑到Y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酌情支持100元。鉴定费1950元,虽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但商业三者险条款未明确约定为免赔范围,故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上海律师
上述1-10项合计136,721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律师代理费,系Y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根据支持Y诉讼请求的金额等因素支持4000元,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属免赔损失,故由W承担。上海律师
W应赔偿Y4000元,因事发后已垫付Y2500元,尚需赔偿1500元。财产保险公司合计赔偿Y136,721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W应十日内赔偿Y损失1500元;财产保险公司应十日内赔偿Y损失136,721元。(2018)沪0116民初1269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