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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名工交通事故致残九级和十级伤残,获赔30万元

黄某在下班时间,骑自行车直行,遇到某略重型自卸货车掉头,两者发生相撞,导致黄某受伤,后遗左下肢功能障碍及皮肤瘢痕形成。由于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无法理赔。该车辆的肇事司机为孙某,车辆登记为某服务公司。事故结论为驾驶员孙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孙某是该公司的驾驶员,事发时正在为公司装运货物,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经过鉴定,黄某多数交通事故伤,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十级伤残。某司法鉴定中心建议伤后休息450日,护理210日,营养180日。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黄某用去治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270000元,要求肇事方支付护理费4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营养费7,200元、误工费34,719元、交通费3,773元、护理人员餐饮费1,8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129元、鉴定费3,730元、衣物损失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律师费5,000元。构成的九级和十级伤残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176,827.20元。

为了支持自己的请求,黄某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来确定肇事司机属于职务行为;并且提供了和索赔有关的发票和票据,如急救医药费专用收据、用血互助金收据、医院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及收据、日用品发票、外卖药发票、护理用品发票及收据、护工费发票;还提供了和伤情及受伤致残的有关证据:医院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司法鉴定意见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此外提供了居住证明和身份证明,证明自己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主要有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临时居住证、单位证明、村委会证明、租房协议书、房东户籍信息、收入证明;对于其他请求提供了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餐饮费收据、小孩的出生证、律师费发票作为证明。

车辆所有人某服务公司垫付住院医疗费100,000元,已经支付的赔偿143,000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误工费34,719元、律师费5,000元的赔偿金额没有异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医疗费的票据可以认定的医疗费数额为136,814元,某公司已经垫付10万元,故而还需要支付3万多元差额。护理费根据H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以1,200元/月计算,护理期限为180日,折合六个月,故护理费确认为7,200元。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按30元/天计算,营养180日,为5,400元。原告来沪后一直长期居住于H城镇地区,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确认为176,827.2元。交通费诉请金额过高,酌定交通费为400元。护理人员餐饮费。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黄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自愿按照20%比例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被抚养人生活费确认为26,253元,依照规定应计入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1,000元。黄某进行两次司法鉴定,法院确认其中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费用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对自行鉴定的费用不予支持。衣服损失费用要求过高认可200元。根据提交的相关发票,护理用品费确认为2,778.7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确认为578元、日用品费确认为416.80元。共计获得赔偿313,166元含已经支付的14.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件中黄某被鉴定为两个伤残等级,分别为10级和9级,赔偿指数为10%和20%,但赔偿金额计算时并非简单相加,而是有一套公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伤残登记最高处伤残赔偿指数+多数伤残赔偿指数相加),以本案为例,当事人无责赔偿责任系数为1。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188,20年为803760元,故而黄某的伤残赔偿金为803760×(20%+2%),计算得176,827.2元。

九级的赔偿指数为20%,十级的赔偿指数为10%,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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