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原告走到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附近,被告驾驶着小客车违反机动车避让行人的行车规则把原告撞到。造成了原告多发伤、头面部外伤、左锁骨骨折、左胸部外伤、左肺挫伤、左侧气胸、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某交警支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被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200,000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机动车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赔付范围部分由被告驾驶员承担。
经过司法鉴定认定原告四根肋骨骨折及左上肢功能障碍已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另需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伤后可予以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后期内固定取出后可予以休息一个月、营养一个月,护理一个月。
原告起诉后,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保单、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处方笺、护工陪护费发票、疾病证明单、助听器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簿、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勤务记录表、调休申请表等证据。
关于医疗费,原告在东方医院治疗并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住院15天,发生医疗费40,797.27元,被告已经垫付了这些费用。保险公司要求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医疗费中应扣除自费部分及分类自负部分等非医保范围的费用。医疗费中的自费金额合计5,168.20元由被告驾驶员赔偿,其余金额合计36,927.57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6,927.57元。由于被告驾驶员要求一并处理垫付的医疗费,故而原告应当向被告返还部分医疗费,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经过鉴定原告所受伤害经鉴定构成两个十级伤残,双方同意按城镇居民标准以11%系数计算,40188元*20年*11%;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要求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优先赔付,要求赔偿6,000元,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伤残,遭受了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故而可以要求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住院15天,按每天20元计算;护理费3,000元,按1,500元/月*2个月计算;营养费2,400元,按1,200元/月*2个月计算;
误工费19,660.49元,提供了劳动合同和税单,还有用人单位的证明,证明说明与被告请假期间发放病假工资,公司未给其发放全额工资,实发21,667.20元,应发38,683.91元。
交通费200元、衣物损2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鉴定费和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由驾驶员赔偿。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险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120,200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4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81,739.51元、误工费19,660.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衣物损失2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44,339.26元(包括医疗费26,92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4,711.69元),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自费医疗费5,168.2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等合计11,968.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