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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于观察路况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付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奉贤区浦星公路、农民街路口处,F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与骑人力三轮车的D发生交通事故,致D受伤。上海律师

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F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路况、未确保安全,D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因事发时路口信号灯的情况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故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经鉴定,D因伤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给予休息12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上海律师

D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D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4,036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D已与机动车驾驶员F协商一致,本案中不再主张。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虽然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因D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具有一定过错,双方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D的伤残等级,我司已经申请重新鉴定,认可重新鉴定意见;医疗费中应扣除非医保部分,营养费、护理费标准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责计算,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上海律师

D系农村户口,定残时已年满74周岁;财产保险公司因对D的九级伤残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重新鉴定,D因伤构成九级伤残;重新鉴定费3,75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预付。上海律师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依法予以赔偿。事故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D的损失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因D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具有一定过错,酌情确定由D自身承担10%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承担90%的责任。上海律师

对于D的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10,000元,由相应的门急诊病历及医疗费票据;营养费,根据D的伤情按照40元/天,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的60天计算为2,400元;护理费按照3,373元/月计算,期限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的60天计算为6,746元;残疾赔偿金,参照农村居民标准并根据九级伤残计算6年为33,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事故造成D九级伤残的后果,使D在精神上遭受痛苦,具体数额酌定为10,000元,由侵权方按责承担9,000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交通费认可500元;衣物损认可200元。D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2,236元,应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59,836元(其中医疗费和营养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已超限额,故交强险仅赔偿10,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D损失59,836元。(2018)沪0120民初17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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