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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费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G起诉请求:要求保险公司、H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到各项损失:医疗费87元、残疾赔偿金13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衣物损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080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费用要求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其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再超出部分或者不在保险范围部分由H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保险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G伤情鉴定系G单方委托,鉴定材料也为其自行提供,鉴定结论由法医目测得出,鉴定结论存在较大主观性,同时也不能排除G为达到伤残级别而诈病的可能。此外,鉴定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鉴定费用。对G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认定也偏高,衣物损失的数额缺乏依据。H未提供驾驶证原件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原件,无法证明其符合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不利于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上海律师

G答辩称,不同意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伤残鉴定系由公安局杨浦分局交警支队委托所作,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科学,合理合法。保险公司对于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精神抚慰金是根据伤残情况按标准确定,并无不当。G衣物由于交通事故而受损,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之处。对于H的驾驶证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G已经提供过交警部门出具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上海律师

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G的伤情不构成十级伤残评定的条件,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公司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提出证据证明(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上海律师

保险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尚未符合上述情形,也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鉴定费问题,鉴定费系G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财产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赔偿。对于精神抚慰金数额问题,认为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以及被侵权人伤残等级、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该数额并无不妥。上海律师

此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衣物损失数额亦并无不当,且保险公司并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关于H未提供驾驶证原件及事故车辆的行驶证原件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一审证据材料,对H所驾驶车辆的型号、牌照、行驶证及驾驶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已无异议,保险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主张。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G医疗费87元、营养费1,35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300元;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G残疾赔偿金31,068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080元;H十日内赔偿G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H负担。(2019)沪0110民初3532号(2019)沪02民终5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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