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J起诉请求: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受到各项损失:医疗费167,356.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20元、营养费14,400元、护理费16,400元、残疾赔偿金227,913.9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5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衣物损失费500元、手机损失费1,500元、鉴定费8,450元,上述损失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的60%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付,共计334,544元。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认为:司法鉴定意见认为J为三级伤残认定错误。根据鉴定报告中心的描述,J本身的脑梗在伤残中占有主导作用,J出院小结中存在与鉴定报告不一致的地方,鉴定时未通知财产保险公司到场,其真实性存在疑问。本案委托鉴定时未进行参与度鉴定,应进行相关参与度鉴定。上海律师
鉴定报告未能真实反映J在事故中所受伤害,认为其自身脑梗在伤残鉴定中占有主要作用。但根据本案交通事故的鉴定结论。为J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右眼、胸部外伤及多处骨折,系综合评定为三级伤残,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要求对J脑梗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参与度进行鉴定,对此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财产保险公司的该理由不予采纳。本案接受鉴定的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鉴定意见的出具参照了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接受方式与过程、该鉴定部门接受委托后进行鉴定的方法及过程来看,符合法律的规定。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J120,500元;J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167,356.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20元、营养费7,200元、护理费16,400元、残疾赔偿金224,512.2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8,450元,合计448,938.37元,扣除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的120,500元,财产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付J余额328,438.37元的60%,即197,063.02元;综合上述两项,财产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J各项损失317,563.02元,与其垫付的10,000元相抵,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赔付J307,563.02元。(2019)沪0114民初1486号(2019)沪02民终51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