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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导致事故,赔偿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U无证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松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漕廊公路南约500米处,行驶方向偏离正常行驶路线,车头左侧与I驾驶由北向南行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乘坐R)车身驾驶室左侧发生相撞,而后I驾驶车辆的车头右转角处与固定物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I及售票员R受伤。金山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U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海律师

该起事故经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U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R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U赔偿其医疗费等14,396.10元;Y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Y辩称,对事故责任有异议。U系其弟弟,平时在他这边玩,事发时其将车辆交由司机驾驶,司机擅自将车辆交给U开的。R主张的收入和休息时间均过高。上海律师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事发时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根据票据核定,扣除非医保费用及与事故无关的费用,误工费在无证驾驶情形下,不予赔偿。手机费不予赔偿。上海律师

U驾驶的车辆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含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

金山交警支队经调查后确认U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意见并无不当。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U系无证驾驶涉案车辆,根据《道交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上海律师

R主张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的意见,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依据保险条款不承担赔偿责任,由U承担赔偿责任。U系无证驾驶,Y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确定由U承担60%的赔偿责任,Y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对R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凭据确认1156.10元。误工费,R提供金山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其每月平均收入5627元,关于误工期限,根据疾病证明书确认的期限计算48天,故误工费支持9002.90元。合计14,629.90元,属交强险赔偿范围,因未超过责任限额,故由财产保险公司直接赔付。手机损失,R未提供定损意见及正式修理票据,被告不认可,不予支持。上海律师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赔偿R14,629.90元。(2019)沪0116民初8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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