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Y驾驶车辆在环镇北路祁连山路东侧约500米处与骑三轮车的L相撞,致其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Y负事故的全部责任。L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6,581.16元、交通费3,164元、护理费3,600元(40元/天×90天)、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4,000元、物损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上述费用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Y承担。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L胸部及左下肢交通伤的后遗症尚未达到伤残程度。伤后休息90-12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日。
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发时在保险期限内。
关于各项赔偿费用:关于医疗费,L主张医疗费6,581.16元,根据相关票据,确定为6,479元。关于交通费,L主张3,164元,确定为300元。关于护理费,L主张3,600元(40元/天×90天)。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L主张3,000元,不予支持。6、关于鉴定费2,400元。7、关于物损费,L主张1,000元(车辆修理费)。8、关于律师费,L主张4,000元,法院确定为1,500元。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L医疗费6,479元,L因交通事故导致腿部受伤,作为73岁高龄的老人,由此行动颇为不便,每次去医院治疗乘坐出租车是适当也是必要的。而上诉人曾去上海市第十、第九、新华医院等医院就医,交通费共计3,164元,且上述出租车发票能够和医院门诊费发票时间一一对应,交通费300、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2,400元、物损费1,000元,以上共计13,779元。Y赔偿L鉴定费2,400元、律师费1,500元,扣除已支付的402.5元,需实际支付3,497.5元。(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6063号(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