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V驾驶小型轿车,在闵行区虹梅南路永德路口,与骑电动车的C发生碰撞,致C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V与C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单位系财产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C被送医就诊,自行支付医疗费8,7410元。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上海律师
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C因交通事故致头胸及下肢损伤,其中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伤后给予休息120日,营养30日,护理60日。轿车的交强险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该车商业险也在该公司投保,保额为10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上海律师
C提出诉讼请求:C各项损失计158,437.43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符合商业险理赔的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赔偿,不符合商业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V按责赔偿。判令V承担诉讼费。上海律师
V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购买100万,购买不计免赔),事故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合理赔偿。上海律师
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C损失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及在商业险范围按责赔偿,不足部分按60%事故责任比例,由V承担。上海律师
关于C的各项损失,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有关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数额,不再赘述。对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认定如下:伤残赔偿金,C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以8,000元计,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再赔偿,予以确认。关于律师费,C主张费用过高,调整为3,000元。上海律师
C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8,741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8,000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0,764元、修理费1,200元、衣物损3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37,556.1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赔付C32,606.1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赔付C1,170元。V赔偿C律师费3,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C32,606.10元;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C1,170元;V十日内赔偿C3,000元。(2018)沪0112民初365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