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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遇司机急刹受伤索赔

F与巴士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F乘坐巴士公司运营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浦东新区军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殷北路路口处,因驾驶员急刹车,致车内乘客F受伤。事故后,F被送至曙光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2,512元(含巴士公司垫付的医疗费71,405元)。经鉴定,F右侧髋关节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营养100日,护理100日。为鉴定,F支出鉴定费1,950元。为购买轮椅,F支出858元。上海律师

F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巴士公司赔偿F医疗费1,0170元、营养费4,000元(40元/天×100天)、残疾辅助器具费858元、护理费5,000元(50元/天×100天)、残疾赔偿金62,596元(62,596元/年×5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

巴士公司辩称,对F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无异议,对巴士公司方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无异议,同意承担本案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对F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无异议。关于F主张的赔偿项目,律师代理费,金额过高;医疗费,外购药应补充处方笺;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无异议。事故后巴士公司为F垫付医疗费71,405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上海律师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F在乘坐巴士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辆时,因巴士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客车的过程中不当驾驶致车上的乘客F受伤,巴士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巴士公司对F主张的营养费4,000元、残疾赔偿金62,59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护理费5,000元、鉴定费1,950元均无异议,自可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其余赔偿项目,确认如下:律师代理费,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及难易程度,为4,000元。医疗费,F主张的医疗费及巴士公司为F垫付的医疗费均系F因事故受伤所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医疗费总额为72,41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F因事故致髋关节受伤,为助行需要购买轮椅车系F的客观需求,故F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858元。巴士公司合计应赔偿F161,322元,扣除为F垫付的医疗费71,405元,还应支付F89,927元。上海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巴士公司应十日内赔偿F89,9270元。(2018)沪0115民初85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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