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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K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闵行区华宁路元电路口处与骑电动自行车的J发生碰撞,致J受伤,构成事故。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K与J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车辆的保险单位系财产保险公司。

小型轿车的交强险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该车商业险也在该公司投保,保额为10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

经公安局闵行分局交警支队推介,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J因交通事故致右尺骨远端骨骺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J伤后可予以休息至评残前一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需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赔偿时应酌情考虑该后续医疗费。上海律师

J向提出诉讼请求:判令K赔偿J各项损失计273,543元,由K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符合商业险理赔的由K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符合商业险范围的损失由K赔偿。

事故发生后,J被送医就诊,自行支付医疗费39,767.17元。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10,000元。

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险购买100万,购买不计免赔),事故事发时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范围内合理赔偿。上海律师

J损失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及在商业险范围按责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由K承担。

对双方有争议的部分,认定如下:关于残疾赔偿金,J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H居住持续一年以上,且在H以其正常的工作收入作为生活来源,其生活状态与H城镇居民一致,故J主张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残疾系数,双方协商一致,以十级伤残加10,000元计,不持异议。关于医疗费中的自费、非医保部分,系J治疗所需,予以支持;J主张的营养费及护理费,与其自身伤情和身体恢复需要相符,均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酌情支持3,500元;J主张律师费用偏高,酌情支持6,000元。NJ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药费39,76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3,750元、误工费30,674元、残疾赔偿金146,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600元、律师费6,000元,总计235,709.17元。扣除先行赔付的10,000元后,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险理赔范围内按责赔付原告65,8250元,K赔偿J6,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J110,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在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J65,8250元;K十日内赔偿原告顾波6,000元。(2019)沪0112民初7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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