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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餐接单员遇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L在接单送外卖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沿上海市嘉定区祁连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铜川路南约5米处时,因违反信号灯撞到由东向西步行的L,致使L受伤。经警方认定,L负事故全部责任,L无责。事后,L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桡骨下端骨折,经手术治疗。又因腰部外伤至该院复查。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44,467元。上海律师

上海恭平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L伤情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L因交通事故致右腕功能丧失25%以上(未达50%),评定为XXX伤残,休息至评残前一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L为此支付鉴定费2,850元。L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5,000元。

L在三快公司所有并运作的“美团众包”平台上注册为“众包员”(即骑手),在注册时一并需要阅读和同意的《劳务协议》中对“劳务公司”的定义为:“是指与您(即众包员)签署劳务协议,形成劳务关系并向您发放劳务报酬的公司。”

上海三快公司与人才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包括:“众包员执行劳务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用工风险和纠纷,及其相关的人身伤害(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或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保证甲方(即上海三快公司)免责。”以及“乙方应为众包员购买商业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在众包员执行劳务服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损失等,超出保险理赔的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上海律师

人才公司为L投保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该保单的特别约定明确:“甲方(即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死亡赔偿金:按不高于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0万元计算死亡赔偿金额;第三者伤残赔偿金:……经符合条件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1-10级按如下标准给付伤残赔偿金额:100%、90%……10%;第三者医疗费用,包括如下项目: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急救车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前述列明的(1)-(3)项“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合计赔偿限额不超过20万元。前述列明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为除外责任……第三者物损部分:对于第三者物损责任,甲方按扣除300元免赔后按不高于5万元支付赔偿金额。……”上海律师

本案主要争议为:L系与谁发生劳务关系?三快公司作为平台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L的损失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关于劳务合同的订立,L是在“美团众包”平台注册为“众包员”(即骑手),人才公司在与上海三快公司签订《平台服务协议》时也明确会与注册“美团众包”平台的“众包员”签订《劳务协议》。关于劳务合同的履行,L通过接单提供运送外卖的劳务服务并按照有关协议取得报酬,人才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结算并付酬给L,事发时正是L接单运送外卖过程中,该劳务合同事实上得到履行,L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任务。上海律师

反观三快公司,仅是“美团众包”平台的实际经营者,通过平台发布需求信息,促成各需求方达成协议,完成交易,本身并不介入到相关劳务关系当中,并非劳务合同主体,同时,人才公司亦向三快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认可其与L签署劳务协议,由L兼职自行抢单进行外送业务,并由该公司支付其送单费用,故应认定L系与L人才公司之间发生劳务关系。

鉴于三快公司作为平台,仅是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也提示了相关风险,在对众包员和劳务公司的选择上也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其他方面的过错,而本次事故是由于L自身原因造成,三快公司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中追究三快公司的平台责任没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上海律师

保险公司与L之间成立责任保险合同,本案事发亦在保险期间,案涉保单中亦约定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该约定未明确受偿主体是被保险人还是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从格式条款应按有利于非提供方进行解释的原则,受偿主体应不排除第三者,故L有权要求L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人提供劳务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应由其雇主(即劳务接受方)承担侵权责任。L在接单送外卖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L受伤,并被警方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认定具有过错,构成侵权。由于事发时L与人才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上述侵权行为属于履行工作任务,故应由人才公司对L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保险公司与L之间存在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合同约定是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责赔偿,而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L请求其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三快公司作为平台,未介入到与L的劳务关系中,且亦不存在其他方面的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医疗费44,467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20,000元,共计66,267元;人才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L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护理费7,260元、伤残赔偿金92,672.8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103,32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3,000元。(2018)沪0114民初14562号(2019)沪02民终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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