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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伤残,两次司法鉴定定结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南蕰藻路康文路西侧50米处,G驾驶的小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案外人F发生碰撞,致搭乘电动自行车的S及案外人F受伤。事故发生后,S被送至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在该院予以右腕悬吊带固定,后至该院及华东医院复诊数次。以上诊疗S共支出医疗费1855.50元。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该起事故中G承担事故全部责任,S及案外人F均无责。上海律师

事故发生时,涉事车辆由G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其项下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含不计免赔。因案外人F也因本次事故受伤,亦诉至法院要求G财产保险公司赔付,本案S与案外人F系夫妻关系,经合意,一致要求G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优先赔付案外人F的损失。上海律师

海瀛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S因交通事故致右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右冈上肌腱部分撕裂伴肩关节多发性积液,现右肩关节丧失功能25%,评定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S为上述鉴定支出鉴定费2,300元。因G财产保险公司对上述鉴定结论不予认可,S至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S右肩部交通伤,后遗右肩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残疾。G财产保险公司为上述鉴定支出鉴定费3,750元。根据前述鉴定意见,S主张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事故发生前,S已长期居住于在城镇地区,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地区,故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上海律师

S向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两方赔偿S医疗费1,855.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9,68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3,000元;上述损失要求G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下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进交强险,超出或不属于保险部分由G赔偿。上海律师

G财产保险公司辩称,除对鉴定意见以及S的居住情况有异议外,承认S主张的其他事实,同意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S的合理损失。就S的各项损失,对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无异议。就残疾赔偿金,对计算方式无异议,认可S收入来源于城镇,但对S的居住情况有异议,且认为S伤势轻微,故不同意适用城镇标准且不认可伤残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认可伤残等级,故不予认可;护理费,期限无异议,标准仅认可每日40元;衣物损失费,不予认可;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赔付。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系G财产保险公司缴纳,请求法院依法处理。G辩称意见与G财产保险公司一致。上海律师

有争议的事实主要包括:S的伤残等级。S的伤情经法院委托,由司鉴院进行重新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根据相关鉴定规范对S伤残程度作出的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两方仅以S伤势轻微,不符合十级伤残的标准为由,对鉴定意见表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依据,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上海律师

事故发生前S的居住情况。对此S提供了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办事处通河二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其中证明记载:“兹有S同志系安徽省六安人,自2009年1月份起至2018年4月份,该同志一直居住在我居委会辖区居民所有的位于长江西路通河二村室房内。”备案通知书中记载:“非单方申请,出租人为Y,承租人为F、S、租赁房屋坐落宝山区张庙通河二村路,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8日止。”两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表示对内容不予认可。S提供的居住证明系居委会出具,房屋租赁合同亦在街道进行备案,上述证据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两方仅表示异议,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确认事故发生前S已长期居住于城镇地区。

两方承认S主张的由其各自承担赔偿或赔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S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损失范围,S主张医疗费1,855.2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误工费9,68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2,3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上海律师

对于其余费用,分述如下:残疾赔偿金。G对S收入来源于城镇无异议,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发生前S已长期居住于城镇,故对S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予以准许。结合S年龄及伤残情况,现S主张残疾赔偿金为125,192元,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S伤情以及H司法实践,现S主张5,000元,予以支持。护理费。两方对期限并无异议,现S主张每日50元的标准,符合当前H护工的收入水平,予以准许,确认护理费3,000元。衣物损失费。考虑到S在事故中的受伤部位,其衣物在事故中受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结合事故发生季节、衣物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衣物损失费200元。律师费。S因本起事故而身体遭受伤害,为维护其权益而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并无不当,所支出的费用应由侵权人适当分担,考虑本案难易程度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酌情确定由G承担律师费3,000元。上海律师

本案因事故所致全部损失152,447.20元。因G财产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下赔付案外人F22,860元,故本案中,由G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下赔付97,54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92,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衣物损失费);在商业三者险下赔付51,907.20元(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32,85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3,000元,由G承担。(2018)沪0106民初16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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