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K驾驶制动装置不符合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达16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浦东新区五洲大道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浦东北路出口处时,撞到了该处隔离带致使车辆失控后冲过中心绿化隔离带驶入五洲大道南侧机动车道,适遇案外人蒋某中型普通客车(载G等19名乘客)沿五洲大道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蒋某及其驾驶的车辆上的G等19名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上海律师
经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K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G被送至第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3.5天,G自行支付医疗费141,952.54元(已扣除住院期间伙食费257.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595元,K为G垫付医疗费1,366元。G提起本案诉讼,G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3,000元。
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海律师
中型普通客车上的其余乘客中的汤某、顾某、宋某、黄某、Z、宋某、Z、Z将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已用完。
K对G损失范围中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C公司系登记车主且事发前C公司已将牌号赣CF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卖给了K,故G要求C公司对K应当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C公司系重型平板半挂车的被挂靠方,故C公司应对K应当清偿的款项中的50%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关于事发时K驾驶的车辆系超载,根据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约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的辩称意见,符合合同约定,故对C公司的上述辩称意见予以采纳。
医疗费143,318.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元,合计143,988.54元,由C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G129,589.69元,K赔偿G14,398.85元;护理费1,595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795元,由C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G1,615.5元,K赔偿G179.5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由C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G;律师费2,000元,由K赔偿G。C公司应赔偿G131,405.19元;K应赔偿G16,578.35元,扣除K已为G垫付的医疗费1,366元后,K还应赔偿G15,212.35元,C公司对K应当赔偿的款项中的7,606.18元承担连带责任。(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3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