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T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浦东新区南六公路、新春路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经公安局浦东分局调查后认定,T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作了鉴定,结论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后遗症未达到伤残程度,应营养7日,护理15日至30日,休息30日至60日。上海律师
事故发生时,小型普通客车处于T华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肇事机动车在T华保上海分公司设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就保险期间和赔偿限额等进行了约定,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此T华保上海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T赔偿。上海律师
现对原告要求赔偿的项目分析如下: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640元;护理费1,200元(40元/天某30天);医疗费2,458.74元(含原告确认的T垫付款594元)予以确认;营养费210元;6、衣物损失费200元;7、鉴定费900元;8、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海律师
上述8项总计确认损失额10,808.74元,其中1至3项5,040元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4至5项2,668.74元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第6项200元可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故华保上海分公司应赔付原告交强险理赔款7,908.74元;第7项的900元,第8项2,000元由T赔偿。T认为其垫付、给付的款项不止原告确认的594元,应该有3,000多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T如能证实尚有594元之外的垫付款、给付款,可另行主张。(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6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