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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自行车车主,没有后遗症赔偿数千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D驾驶轿车在浦东新区南桥路出川黄路路口西约200米处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C相撞。经公安局浦东分局调查后认定,D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C进行了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1,794.20元(C支付11,382.70元+D垫付411.50元,不含附加支付部分医疗费)。上海律师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C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作了鉴定,结论为C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后遗症未达到伤残程度,应营养30日,护理90日,休息90日。

轿车登记的车主为E,事故发生时,该车处于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时,轿车在财产保险公司还设有商业三者险,保险理赔限额为500,000元。上海律师

现对C要求赔偿的项目分析如下:交通费300元;误工费5,460元(1,820元/月某3月);护理费5,400元(60元/天某90天);医疗费11,794.20元(C支付11,382.70元+D垫付411.50元,不含附加支付部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6、营养费1,200元(40元/天某30天);7、车辆损失费600元;8、衣物损失费200元;9、鉴定费1,800元予以确认;10、律师代理费4,500元过高,酌情支持3,000元。上海律师

上述11项总计确认损失额29,894.20元,其中1至3项11,160元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4至6项13,134.20元可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7至8项800元可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偿。故财产保险公司应赔付C交强险理赔款21,960元;4至6项13,134.20元中不能在交强险内理赔的3,134.20元及第9项鉴定费1,800元,总计4,934.2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第10项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D赔偿。(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9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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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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