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B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南北走向的合庆镇庆利路425弄小区出来,遇L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庆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B受伤以及两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B与L负事故的同等责任。B经法医鉴定未构成伤残,酌情给予休息60日,营养和护理各15日。上海律师
重型自卸货车属于楼宇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L是楼宇公司的员工,属于职务行为。肇事车辆在寿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因此寿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对B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50%应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尚有不足额的,由事故责任方承担。重型自卸货车属于楼宇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L是楼宇公司的员工,属于职务行为,因此楼宇公司对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律师
医疗费8,354.44元,营养费600元,经鉴定误工期限为60天,张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3,640元,B根据鉴定护理期限为15天,主张护理费600元,交通费95元。车损费9,700元。有提供修理费发票及车辆的定损证据,拖车费350元,停车费500元,鉴定费800元,律师费2,000元。上海律师
上述B可获赔项目中的第1-2项合计8,954.44元,由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第3-5项合计4,335元,由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第6项9,700元,由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害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余额7,700元由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50%的责任承担3,850元;第7-8项合计850元,由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50%的责任承担425元;第9项800元,由楼宇公司按50%的责任承担400元;第10项2,000元,由楼宇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7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