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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重卡汽车相撞,赔偿修理费近十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外人赵某驾驶L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普通半挂车行驶至浦东新区S20内侧20.1公里处时,适遇P驾驶登记在P万某公司名下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L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P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海律师

经案外人评估,L所有的牌号苏G3某重型半挂牵引车修复费为93,810元,L为此支付了评估费2,000元。嗣后,L将上述牵引车送至上海神行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修理,实际支付了车辆修理费93,810元。L还支付了施救费1,900元。

经交警部门认定,P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上海律师

P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率。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L要求万某公司对P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L主张车辆修理费93,810元元,有车辆修理费发票、价格评估报告书为证,予以确认。L主张施救费1,900元,有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作业告知单、施救费发票为证,予以确认。L主张评估费2,000元,有评估费发票为证。车辆修理费93,810元、施救费1,900元,合计95,710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L2,000元,余额93,710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L;评估费2,000元,由P赔偿L。保险公司应赔偿L95,710元,P应赔偿L2,000元。上海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财产保险公司十日内赔偿L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金共计95,710元;二、P十日内赔偿L2,000元;三、驳回L的其余诉讼请求。(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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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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