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施先生驾驶投保在财产保险公司处小型轿车在公路撞上行人吕先生,造成吕先生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施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吕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律师
吕先生诉讼请求要求施先生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56,389元,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保险赔偿后,不足部分由施先生按责承担。
财产保险公司承认肇事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内,事发后已支付吕先生10,000元。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他项目由法院判决。律师
司法鉴定公司对吕先生的伤情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吕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腕关节功能丧失43%,构成十级伤残,伤后给予休息期150日、营养期、护理期各90日;遵医嘱择期行右尺骨、左桡骨骨折内固定拆除术,可酌情予以休息期60日、营养期、护理期各30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本案中,吕先生的损失应先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险内按责承担80%,仍有不足部分由施先生按责承担80%。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上海市相关赔偿标准,本院对吕先生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等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凭据确定为88,236.50元;吕先生的住院天数41天,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营养费,根据吕先生的伤情酌定每日30元,并结合鉴定意见计算120日,为3600元;住院期间产生的护理费应按实计算4160元,剩余的94天可以参吕先生照本市2017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即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行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故护理费共为14,729元;事故发生前月平均收入4150元,主张误工损失7个月为29,050元;吕先生是非农业人口,截止定残前一日已满62周岁,故按10%伤残赔偿系数根据2018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34元计算18年为122,461.20元。吕先生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并致残,势必给其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根据吕先生就诊次数,按乘坐合理交通工具所需费用,酌情支持交通费300元;根据吕先生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结合吕先生诉请,支持鉴定费4850元;律师代理费酌定6000元。律师
合计269,046.70元,由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直接赔付120,000元,余额149,046.70元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80%为119,237.40元。综上,吕先生的损失由施先生赔偿6000元;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险内共应赔付吕先生239,237.4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尚应赔付229,237.40元。(2019)沪0116民初141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