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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面部留下皮肤瘢痕构成十级伤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先生新买了一辆小轿车,刚学会开车的他非常兴奋,经常没事就驾车外出。刚开始时,他驾车速度还比较慢,不久看到自己驾车无恙,就加快了行车速度,但让他想不到的事情法神了,他在一条小路上不慎将在一旁骑车的张小姐撞到,导致张小姐人伤物损。

事发后,附近的路人赶紧报警,并将张小姐送医治疗。经交警支队认定,李先生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张小姐没有责任。后来张小姐治愈外伤后出院,但面部留下了多处皮肤裂伤,遗留皮肤瘢痕,累计长度超过10.0cm,其他地方没有大碍。李先生认为自己购买了壹佰万元的保险,不计免赔,如果需要索赔的,可以和自己的保险公司联系。

保险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并没有异议,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还为张小姐的治疗垫付了一部分的现金。李先生表示对事故经过情况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不足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张小姐的合理损失。后来保险公司和张小姐就面部的伤害如何赔偿产生了争议,保险公司认为伤者的面部虽然有疤痕,但不足以构成伤残。而张小姐认为通过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自己因外伤导致面部受损,构成了十级伤残,根据鉴定报告伤后可休息九十天,营养六十天,护理三十天。律师

对于张小姐的面部伤残,并有鉴定报告,但保险公司却不予认可,他们认为没有见到伤者,对伤残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不认可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只同意赔付一部分营养费和护理费。但张小姐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认可,她认为既然有鉴定报告,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鉴定结论进行赔偿,她提出医疗费6500元,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6000元,余额500元应当赔付,自己构成了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144,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应当赔付,根据鉴定报告,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也应当赔偿。单位没有扣自己误工费,故而不要求赔偿误工费。至于鉴定费等损失也要保险公司赔付。

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赔偿纠纷,以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双方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侵权人李先生承担本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伤者张小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费中,有一部分是根据遗嘱外购药品,也是为了治疗张小姐的伤情所需要,故而医疗费6500元的赔付合情合理。伤者的伤情根据鉴定意见为实际伤残,故而对残疾赔偿金144,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1,200元都是合理的赔付请求。至于交通费200元,物损费、鉴定费等都有合理的开支,也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这些费用。而李先生作为肇事者,赔偿张小姐的律师费。(2021)沪0109民初13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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