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驾驶一辆重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行驶,其左前轮发生故障停在左车道内,原告驾驶小客车行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物损,原告受伤。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双下肢交通伤,行双下肢截肢术,后遗双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二级伤残。伤后休息300日,营养180日,损伤后需护理依赖。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对于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补足部分双方按责任进行分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告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偿付原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总计120,200元。
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主要是购买轮椅和安装假肢和假肢维修费的费用。对于轮椅费用870元,根据原告伤情使用轮椅合乎情理,且该费用亦属合理。
其次对于安装假肢费用,使用普通适用型产品,原告在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进行了假肢安装,每只大腿假肢65,000元和硅胶接受腔7,800元,一副共计花费145,600元,法院予以了支持,原告定残时未满60岁,按照20年计算配置假肢5次,确认20年假肢费用为665,600元(145,600元+65,000元/只×2只×4次)。
假肢公司证明首次安装假肢残肢接受腔适用期通常为3-6个月,残肢萎缩影响使用时接受腔更换费为每只7,800元,接受腔更换费用为15,600元(7,800元/只×2只)。
锁具的使用年限为每四年更换一次,价格为每只2,300元,故20年的费用为18,400元(2,300元×2只×4次)。
硅胶套每二年更换一次,价格为每只5,500元,故20年费用为99,000元(5,500元×2只×9次)。
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为799,470元。
每年需要保养维护假肢一次,维修费用为假肢的5%-10%,法院按按8%确定,维修年限为15年(已扣除每次安装第一年的时间),为156,000元(65,000元/只×2只×8%×15年)。
康复训练住宿费按票据为6,720元。
其他赔偿费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