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钱先生的车辆属于非法改装车,后面的载货货架为钢架结构。不符合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该车载货超高超重是导致刹车制动不当。车辆停止倒地致钱先生骨折的重要原因。非机动车的最高时速应不超过25km/h,超过此限制的车辆应当认为机动车。
钱先生本人没有驾驶资格证,但却驾驶了机动车,对此应当对事故发生的后果承担责任。钱先生则称,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孙先生的违法行为为逆行,其为刹车制动不当,孙先生的过错远大于其,没有理由减轻孙先生的赔偿责任,孙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其有可以减轻其责任的情形。律师
钱先生骨折后,被路过的路人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医院的治疗,有了一定的好转,但花去了治疗费八万多元,在加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等各项零零总总的费用,合计高达二十多万元。
如果这些损失全部由逆行的孙先生承担,不能正确反映事故发生双方原因力的大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目前的司法实践,双方均为非机动车,孙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应当为70%。虽然在事故发生时,两人没有在身体上并无直接接触,孙先生认为在事故发生时由于自己缺乏法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常识,现在主张和对方承担同等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事故主、次责任的认定,双方责任比例并没有超出主次责任比例确定的合理区间,钱先生应赔偿钱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总费用的70%。(2021)沪02民终5289号(2020)沪0110民初185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