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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手撞伤路人,平台有赔付责任吗

现在吃中饭、晚饭、喝奶茶等,很多人都不亲自到店里购买,而是让外卖小哥帮自己配送,类似美团、饿了吗等订购类的机构和外卖小哥之间是什么关系,大多数人并没有搞清楚。但骑着大功率的电瓶车,要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将订单送到客户手中,迟了会被扣外送费,不少外卖小哥便拼了命飞车送达,看到路口没有警察和过多的车辆,经常会红灯穿行。这样在无形之中也带来了很多的麻烦和危险。律师

罗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倒霉事,她刚从单位退休,觉得无聊经常在空闲时间在小区外散散步。但她的小区是一家老小区,位于市中心,旁边有不少商务楼,在这里工作的白领们经常在中午叫外卖。虽然附近都是小街道,没有过多车辆,但送外卖的电瓶车却不少。罗女士午饭后在家附近散步消食,谁知一辆送外卖订单的电瓶车突然送完外卖从商务楼旁飞驰而过,在小路上正常行走的罗女士被吓了一跳,下意识超路中间躲避,就在此时,后面一辆也是送外卖的电瓶车将罗女士撞到。

在外卖小哥配送途中和罗女士发生了碰撞,这下导致罗女士摔倒,手臂骨折。之后交警认为是旁边的电瓶车车速过快,没有避让行人,承担一半的事故责任,而后车的电瓶车没有及时刹车,也承担一半的事故责任,至于罗女士没有任何责任。事发的道路是一条小路,并没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行人道,罗女士属于靠一边正常行走,即便避让,也是偏一边,故而做出以上的判定。

事故发生后,报警的群众称述了事故经过,罗女士被交警送往医院就诊,当时她觉得胳膊疼得厉害,拍了X广片后发现手臂关节粉碎性骨折。经过开刀,罗女士才痊愈,之后再过一年,还要将钢钉取出。之后,经过交警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罗女士构成九级伤残。罗女士及其丈夫要求两名骑手和外卖公司共同承担赔偿则责任,总数额高达三十多万元人民币。外卖公司表示,骑手和自己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签订有承揽协议,骑手过错导致损失的,由骑手承担全部责任,外卖公司并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但是外卖公司表示,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会在二十万的额度内进行赔偿,超过部分由两名骑手均担。发生事故后,两名骑手表示,自己是道上海打工的,没有赔偿能力。

之后就开始了扯皮,罗女士在丈夫的陪同下,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骑手和外卖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要看双方之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被管理和管理关系,是否为骑手购买社保,目前看来,骑手多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那么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劳务关系呢?一般来说,骑手都是通过外卖APP注册成为外卖员,劳务的收入是按照送单的数量来决定,送的多,报酬就多。骑手和平台之间通过这种方式,自由接单,无人安排,劳动时间自由,报酬和单数有关,那么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故而,罗女士和丈夫的说法不一定正确,要外卖平台承担责任,恐怕有点挨不上。律师

骑手在配送订单时,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的,责任应当由骑手自己承担。外卖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它自己表示购买有雇主责任险,愿意理赔,这不妨为一件好事。当然如果平台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和骑手签订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那么这种条款是无效的,但普遍来看,骑手和平台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构成劳务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后,虽然外卖员声称没有赔偿能力,但罗女士的总赔偿金额才三十多万,扣除外卖平台的保险,余额才十多万,两外骑手均单,沈律师认为他们完全有赔偿能力。

虽然罗女士对平台的做法,认为是将风险转嫁给外卖员,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沈律师认为如果是通过风险转移将赔偿责任转嫁的,自然是无法规避风险,目前来看,双方之间并不成立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而言,外卖平台看起来并没有责任,罗女士如果无法和对方协商赔偿责任,或对方不支付赔偿的,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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