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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逆向行使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全责

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沪松公路进滨湖路南约50米处,N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过程中与L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双方车损人伤。松江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认定N逆向行驶的行为违法,负事故全部责任;L无违法行为,无事故责任。律师

事发后,L即前往松江区泗泾医院急诊,并自事发当日起接受住院治疗,至办理出院,期间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植骨术,出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L共支出医疗费99,640.91元、护理费840元(7天)、车辆修理费230元。

经交警支队推介,L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及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评定,对后续医疗进行鉴定,L预付鉴定费2,850元。鉴定意见为:L因交通事故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L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需遵医嘱择期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3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赔偿时应考虑该后续医疗费。律师

L提出诉讼请求:判令N赔偿L医疗费99,64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营养费4,200元、护理费6,720元、误工费14,880元、残疾赔偿金60,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修理费230元、鉴定费2,850元、律师费4,000元。

N辩称,对事发经过没有异议,但不认可事故责任,虽然N不应该逆向行驶,但L当时也有车速过快的问题,后面还有一个骑自行车的,才导致了L受伤严重。事发后已经垫过10,000元。律师

本案是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松江交警支队经过调查取证后对事发经过、当事人过错程度、各方事故责任等作出的认定,松江交警支队根据现场查明的事实,认定N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N虽然对事故责任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的,对N的意见不予采信,对事故责任采纳松江交警支队的认定意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果,L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N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律师

关于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数额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费票据及对应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证据,医疗费损失99,64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26天,按照20元/日计算,确认520元;营养费,根据伤情及恢复需要,营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30元/日计算;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营养期105日(含内固定取出术后的营养期),确认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根据受伤部位及护理需要,其实际支出的护理费840元;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剩余护理期98日(含内固定取出术后的护理期)的护理费计算标准,按照40元/日计算,计3,920元;合计护理费4,760元;误工费,考虑到其年龄情况,按照H职工最低工资2,480元/月计算的误工费,休息期180日(含内固定取出术后的休息期),误工费14,880元;残疾赔偿金,因本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系数10%),定残时未满60周岁(计算20年),按照H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375元/年计算,确认残疾赔偿金60,750元;L因本次事故受伤致残,其主张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予支持,结合其伤残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根据就诊情况,支持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费,根据受伤部位的救治需要,结合受伤时的季节,以一般人的衣着标准,确认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230元;鉴定费2,850元,为确定损害结果索要赔偿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损失,有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195,180.91元,N已经垫付的10,000元可直接折抵。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N十日内赔偿L185,180.91元。(2019)沪0117民初8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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