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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三轮车上被电瓶车撞伤,索赔损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Z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青赵公路与港俞路时,与C乘坐的由案外人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至此相撞,导致C受伤。后该起事故经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Z负全部责任,因协商无果,C诉至法院。律师

C提出诉讼请求:C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医药费(含救护车费)2,190.27元,交通费18元,衣物损300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600元。要求判令Z全额赔偿C损失。

Z辩称,对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认为医药费认可1,000元,交通费认可18元,衣物损认可100元。其余营养费、护理费,因为老人骨头没受伤,不认可。

C受伤后,经由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进行治疗,临床诊断:胸外伤、头部外伤、腹部外伤。经核实票据,C实际发生医疗费2,190.27元。律师

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就本起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Z应对本起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C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因C未能提供医嘱证明,也未能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故根据C的病历记载、诊断报告,结合C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酌定营养期、护理期各7天,确认营养费210元,护理费560元,其余费用依照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一致意见确定。C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医药费2,190.27元,交通费18元,衣物损10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560元,合计3,078.27元,由Z赔付给C。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Z十日内赔偿C3,078.27元。(2019)沪0118民初9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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