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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撞伤路人,写下赔偿协议没有支付

健康权纠纷一案,L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巨野时与步行至此的T发生碰撞,导致T受伤。后经交通警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L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T无责任。律师

经交通警察主持调解,T与L达成事故损害赔偿协议,协议载明:“T医疗费陆仟壹佰肆拾伍元伍角肆分,交通费壹佰陆拾叁元叁角陆分均凭据由L赔偿支付;L另自愿一次性赔偿T护理费、营养费合计壹万伍仟元整”,且协议约定了L将上述1、2项赔偿款项给付T。协议签订后,L自行赔付了赔偿款3,000元。因L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故T诉至法院。

T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L赔偿T医疗费、交通费合计6,145.54元,营养费、护理费合计15,000元及逾期未付的经济损失1,000元。

L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发生后根据原、L达成的赔偿协议,本L已先行垫付赔偿款3,0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T主张各项损失费用的意见同快递公司意见一致。律师

快递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L是雇佣的快递员,事故发生时L系履行职务行为。对T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均无异议。现T主张逾期未付的经济损失无依据,不予认可。此外,L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L应与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确认L是该公司雇佣的快递员,事故发生时L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案中对于T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快递公司。律师

鉴于本起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认定L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T无责任,故应由快递公司对T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快递公司要求与L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现T依据双方达成的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快递公司对上述费用均予以认可,上述费用合计21,145.54元根据事故责任之认定由快递公司按过错承担赔偿之责。关于T主张的逾期未付的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快递公司十日内赔付T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1,145.54元;T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L3,000元。(2019)沪0115民初48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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