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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车速过快,被撞老人颅脑骨折

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大学校园内的南北通道人行道上,小方骑一辆未悬挂号牌的自行车与正在行走的老俞发生碰撞,碰撞后老人头部着地,致老俞受伤。小方在校园内以每小时17公里的速度骑行,未确保安全,事发时小方骑自行车车速为每小时17公里。律师

小方认为当时老俞在车行道上逆向行走,未走人行道,其自身存在过错,另老俞年纪较大,听力有问题,小方骑行时喊了行人避让,但老俞未听到、未避让。小方骑行自行车正常行驶,车速在正常范围内,且现行法律法规未要求自行车必须悬挂号牌,故小方在骑车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现场视频中未见老俞与小方发生正面碰撞,因此对老俞所述的碰撞事实无法确认。律师

老俞伤后至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广泛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形成、左额颞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枕部头皮血肿。

老俞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格改变,智力水平有所下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已构成九级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120日、护理120日。老俞支付鉴定费4,800元。老俞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律师

本案系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事发路段系校园内道路,不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事发地点位于丁字形路口附近,路口往来行人较多,因此在校园内行车应当确保行人安全优先,无论机动车、非机动车均应慢速通行并注意避让行人。小方作为对于如何安全骑自行车应具备基本常识,但其在校园内以每小时17公里的速度快速骑行,且未注意避让,以致于突然正面撞上正在行走的老俞,其过错系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故本起事故应由小方承担全部责任。律师

大学在校园内设置了限速标志和减速带,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对老俞采取了救助措施,因此其在本起事故中并无过错,老俞要求大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邱在校园内以每小时17公里的速度快速骑行,且未注意避让,以致于突然正面撞上正在行走的老俞,其过错系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故本起事故应由小邱承担全部责任。(2016)沪0104民初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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