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是一名做贸易生意的个人,平日如果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Z就请求某贸易公司代办,一来二往,Z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系非常熟络。去年Z卷入一起经济纠纷的诉讼中,被判决归还他人150万元货款,由于Z早已将财产转让,无可执行财产。从此Z过起了“隐形人”生活,所有的资产均交给成年的儿子名下,但最近儿子出国留学,Z想购买一辆奔驰轿车作为座驾,无奈儿子不在身边,无法办理购车登记,自己负有债务,车辆不能登记在自己名下,他找到该贸易公司的老总帮忙获得许可。Z支付了24万元车款,用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24万元的车辆抵押贷款。律师
后Z驾驶车辆发生车祸,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Z就停止支付贷款,银行向被挂靠人某贸易公司催收贷款。该贸易公司询问,这笔贷款由谁归还?Z和贸易公司之间有一份挂靠协议,首付款系Z儿子的银行卡支付。
沈洁律师认为Z和贸易公司达成一致约定将车辆挂靠在其名下,如果Z不是被执行人,比如Z是出租车X车司机,将车辆挂靠在出租汽车营运公司,那么挂靠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比不过Z为了规避执行从而将车辆挂靠在被挂靠人贸易公司名下,双方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属于无效的合同。姑且不论这份挂靠协议的有效性,贸易公司用自己的名义向车辆经销商购买车辆,并且以车辆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和银行之间形成借贷关系,以及抵押关系,银行作为不知情的善意一方接受了抵押,并且将贷款发放给贸易公司,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因为Z和贸易公司之间的约定,贸易公司就可以不还款。借款合同是贸易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的,银行有权向贸易公司追讨借款。贸易公司承担借款后,再向Z追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