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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被挂靠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而依附于另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挂靠费用的行为。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当在其收取的管理费或者得到的经济利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有两种情况:律师

一.在无偿挂靠的情形下,被挂靠人既不是运行支配者,也不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由挂靠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二.在有偿挂靠的情形下,被挂靠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该仅限于其得到的经济利益。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所提供单位名义,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为挂靠者提供信用的担保效果。被挂靠单位在挂靠的关系中得到了经济利益,自然应当对挂靠人的行为负责。被挂靠公司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是不适当的,这样会使得被挂靠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处于与其所得利益极不相称的重大危险之下,有违公平原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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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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