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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挂靠单位是否要赔偿

车辆挂靠通俗的说就是没有车辆运营资质的个人或者团地,以支付一定挂靠费或者管理费用的方式以另外一个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取得的经济利益主要归挂靠人所有,被挂靠人收取小部分的费用。律师

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成了名义车辆所有权人,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对于挂靠人他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即车主,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并不知晓这重关系,他们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找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往往在诉讼中被挂靠单位拿出挂靠协议,称自己不收取或者收取很少的管理费或者挂靠费,如果要承担巨额的赔偿是不符合权利义务的标准的。甚至有部分的法学人事也这么认为,或者称被挂靠人在收取挂靠费的范围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对被挂靠单位是不公平的。律师

一般来说被挂靠单位不会无端给人免费挂靠,多少收取了一些挂靠费,既然收费就要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管理,至少要保障车辆保险费用的购置,多数追究挂靠单位的交通事故案件,都是由缺少对挂靠车辆的管理,有的车辆属于报废、车辆性能差、没有购置相关的保险。这样的车行使在道路上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隐患,是颗定时炸弹。放任管理又收取挂靠费的,应当对事故承担一部分责任。律师

结论:目前法院一般会在挂靠费的范畴内判决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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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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