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向AA汽车运输公司挂靠了11辆卡车,从事货物运输,Z等数人从李某手中承包了卡车,每向李某交承包费。一日Z在运输石子时候,转弯时因车速过快倾覆,倾斜而下的石子将路旁万某的拖拉机压扁,所幸万某停车买烟没有受伤。事后肇事司机Z以为万某被压在石堆下,急忙逃跑。受害人万某向挂靠人李某和被挂靠的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认为自己仅提供挂靠,没有参与经营,挂靠费用也很低,应当由挂靠人李某和肇事司机Z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李某认为车是Z承包的,也是他开的,出了事情由肇事司机赔偿,和自己没什么关系。律师
由于由于有关部门规定车辆营运需要一定的资质,运输公司具有这样的资质,而个体车主购买车辆后没有营运资质,单独为了一辆车或者几辆车成立一个运输公司或者客运公司是不可能的,必须要找到一个“壳”使得个体营运合法化,因此个体车主们想到了挂靠,挂靠到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一般收取一定的挂靠费或者管理费。
沈洁律师作为该运输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于该案件中承包人的事故责任答复如下:由于车辆在登记所有权人的时候,登记为被挂靠人,也就是运输公司,所以赔偿权利人一般都会将被挂靠人(车主)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际上被挂靠人并非车辆所有权人,仅仅是挂名的名义车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1日在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答复,车辆的登记名义人对车辆不主张所有权,而案外第三人出具购买车辆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养路费和税费缴纳凭证,证明车辆为自己所有,是实际所有人,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确定为实际出资购买的第三人所有。从该答复看出,实际上是承认车辆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可以不同的。
所以有判决认为被挂靠人不是实际车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即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认为被挂靠人不实际控制车辆,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收取的挂靠费和其承担的义务不符,所以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收取挂靠费是一种盈利行为,虽然不是实际车主,但是被挂靠人容忍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沈律师认为既然两种观点在法院里都有出现,作为被挂靠人应当做好承担连带责任的准备,同时为了降低企业的风险应当对被挂靠的车辆及挂靠人进行管理,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我个人认为随着二元说的被认可,越来越多的判决应当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被挂靠人的赔偿责任。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