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向AA汽车运输公司挂靠了11辆卡车,从事货物运输,Z等数人从李某手中承包了卡车,每向李某交承包费。一日Z在运输石子时候,转弯时因车速过快倾覆,倾斜而下的石子将路旁万某的拖拉机压扁,所幸万某停车买烟没有受伤。事后肇事司机Z以为万某被压在石堆下,急忙逃跑。律师
受害人万某向挂靠人李某和被挂靠的运输公司索赔。运输公司认为自己仅提供挂靠,没有参与经营,挂靠费用也很低,应当由挂靠人李某和肇事司机Z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李某认为车是Z承包的,也是他开的,出了事情由肇事司机赔偿,和自己没什么关系。
沈洁律师作为该运输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对于该案件中承包人的事故责任答复如下:李某作为11辆卡车的承包人,通过发包的形式将自己的车辆(行使证是运输公司的,运输公司是名义上的车主,李某是真正的车主)交付给承包人,收取一定的车辆承包费,承包费中包括了车辆的租赁费和合理的盈利,李某是车辆要营运的受益人之一,如果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承担责任的,发包方也不能免责。律师
发包方承担事故责任的依据有两点:一是车辆的行使控制权,李某将车辆承包给谁,完全具有决定权,在选择完承包人后,李某获得承包费,以此放弃对车辆的直接控制,而是以承包合同间接控制车辆。二是车辆所带来的利益。李某将车辆发包给他人,获得利益。权利义务是同时而止的,当车辆肇事司机和承包人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时候,由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赔偿义务仅仅在承包人无力承担赔偿、肇事逃逸又没有财产可供赔偿等情况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追偿。关于挂靠人的责任,沈律师在其他文章中答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