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膝外侧半月板撕裂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原告高L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建路680弄内,适遇被告陈J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由于被告陈J违反让行规定致使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陈J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律师

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治疗,行左膝外侧半月板成型术,共花费医疗费20,568.48元。

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因车祸至左膝外侧半月板撕裂、后交叉韧带损伤(已行手术治疗)构成十级伤残;上述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8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90日。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800元。

本案肇事车辆即小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被告太平洋公司,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亦投保于被告太平洋公司,赔偿限额为50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加粗显示: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本次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律师

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零售。上海锦安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言明92-93号摊位经营户高L从2001年开始在锦安市场从事活水鱼生意至今。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花木派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东城第五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言明原告户籍地为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六岗村塘院村民组,于2009年10月6日至今居住于浦东新区东建路X室地下室。

原告高L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20,568.48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某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某6天)、残疾赔偿金87,702元(43,851元/年某20年某0.1)、护理费3,600元(40元/天某90天)、误工费30,216元(5,036元/月某6个月)、摊位租金损失18,900元(3,150元/月某6个月)、交通费3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手机损失费278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5,000元。律师

被告陈J、陆D共同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无异议。肇事车辆系被告陆D所有。被告陈J为肇事车辆驾驶员,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于被告太平洋公司处,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限额与被告太平洋公司陈述一致。

被告陈J不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陆D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该车辆已经投保了保险,应当由被告太平洋公司予以理赔。对鉴定费无异议。对律师费,认为偏高。其他意见与被告太平洋公司的意见相同。

被告太平洋公司辩称,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及鉴定结论无异议。肇事车辆系被告陆D所有,被告陈J为肇事车辆驾驶员,该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险投保于被告太平洋公司处,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被告太平洋公司同意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无异议。对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应扣除非医保部分的费用。营养费,认可每天30元,计算60天。律师

对残疾赔偿金认可农村标准,对伤残等级及残疾系数无异议。对误工费,认可按照2012年度零售业(其他单位)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即28,853/年计算,对期限无异议。对摊位租金损失,不予认可,因为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现原告已主张误工费,不应再主张摊位租金损失,且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无异议。对手机损失费,有异议,该手机为旧手机,也未定损,故不予认可。对鉴定费、律师费,金额无异议,但律师费偏高,且该两项费用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超过或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应由被告陈J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陆D虽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其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

三被告对于原告所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衣物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异议。律师

对于双方争议的其他赔偿项目:医疗费。三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数额无异议。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均与本次事故有关,三被告要求扣除非医保部分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营养费。原告所主张的标准过高,根据其伤势酌情确定按每天30元计算,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营养期60日,共计1,800元。

残疾赔偿金。原告的户籍虽为外地农村,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已可充分证明于事故发生之前其在上海城镇地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上海城镇地区,故其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根据其伤残等级,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

误工费。原告从事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双方对参照零售行业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工资标准均无异议,依据上一年度零售行业其他单位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酌情确定误工费损失为16,457元。律师

摊位租金损失、手机损失费。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的前提为必须证明该项损失实际发生,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上述两项损失的实际发生。

6、鉴定费。为原告确定损失主张权利所必须的支出,故应纳入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项费用未经保险人即被告太平洋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故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由被告陈J负责赔偿。

7、律师费。该项损失为原告主张权利所发生的,但数额过高,酌情确定为3,000元,且该项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被告陈J负责赔偿。律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太平洋财产保险赔偿原告高L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7,7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6,457元、护理费841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120,2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高L医疗费10,568.48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费2,759元、交通费332元,合计15,579.48元;被告陈J应十日内赔偿原告高L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合计4,800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8446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