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交通事故10级伤残

原告唐G诉被告建工出租汽车、鼎和财产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建工出租汽车驾驶员驾驶小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川展路北约500米驶入东侧非机动车道时,遇原告驾驶电动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南六公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此相碰,造成原告受伤、车损的交通事故。经警方认定,原告与被告建工出租汽车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律师

2014年9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唐G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功能障碍构成10级伤残。唐G伤后可予以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遵医嘱择期取内固定。可另予休息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原告唐G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0,715.74元,上述费用要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先予赔偿,余款由被告建工出租汽车赔偿。

被告建工出租汽车辩称,对事发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律师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000元,计免赔率)是投保在本公司,事发时系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对残疾赔偿金87,7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鉴定费2,000元及被告建工出租汽车垫付的现金20,00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合意一致。

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无发票),两被告认可2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5,000元/月某8个月,原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某村委会从事后勤工作(无完税证明),两被告认为原告出具误工证明的单位系民间组织,无完税凭证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签单、银行记录等材料证明实际误工损失,故认可1,820元/月。

原告主张护理费住院期间720元(11天)+1,820元/月某109天,两被告认可40元/天某120天。原告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541元(拐杖和轮椅,原告右下肢受伤),两被告认为无医嘱,故不认可。律师

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两被告认为按责任比例分担。原告主张医疗费33,963.90元,两被告只认可医保范围内的费用。原告主张营养费40元/天某90天,两被告认可30元/天某90天。原告主张衣物损失费200元(外套),两被告认可1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4,000元,两被告认为过高,按责任分担,不属保险理赔范围。(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6749号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