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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在什么时候做比较合适

【案情】刘老太前几个月在弄堂口被某公司的面包车倒车时候撞伤,刘老太住在骨科病房,病房中有几位病友也是交通事故受伤的,有些人去做了伤残鉴定,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刘老太太因为年纪大恢复慢,一直没有去做伤残鉴定,老人急着要去做鉴定,家人也搞不清楚什么时候该去做鉴定,如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此向律师咨询。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伤残鉴定需要把握时机,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受伤后急于作伤残评定,觉得这样才可以早点拿到赔偿款,不过伤残评定并非想做就做,必须要注意两点:

第一,对于受伤人员原有伤病因事故导致症状加重,不应作为评定的限制条件。

第二,伤残评定不能提前和延后,也不能分段评定,提前可以使得伤残等级增高,延后易使伤残等级偏低。

合适的平等时机沈律师认为是在治疗终结,所谓治疗终结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说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就是达到再治也这样的程度,但是康复过程不计算再内。律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何时为治疗终结?《道路交通事故受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举例:腿部伤害满3个月,头部伤害满6个月后,再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间。

伤残评定的委托沈律师在其它文章中再行答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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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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