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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伤残评定人是否需要到庭作证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同意伤残评定结论,可以参考本站的其他文章处理。一种是重新进行伤残评定;一种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降低伤残评定结论的证明力,使其不被法院采纳。重新申请评定我们在其他文章中已经详细分析。律师

就在诉讼过程中如何降低评定的证明力,沈律师有如下建议,要求法院传对方评定人,由当事人当庭质讯评定人,评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伤残评定人充其量就是属于证人,和普通证人的区别在于伤残评定人是一种专家证人,所以应当到庭接受质询。

评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如果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熟悉的,可以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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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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