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3月18日18时15分许,刘H在H汶水路停车场内行走时,陈I驾驶小型客车撞倒刘H,致刘H人身受到伤害。经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理,认定陈I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刘H不负事故责任。律师
事发后,刘H到上海市同济医院住院治疗、复诊,陈I为刘H垫付医疗费7884.38元(含伙食费200元)、护工费94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5元;刘H因鉴定需要到华东医院拍片检查,用去检查费759.50元。
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刘H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2014年8月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刘国庆因交通事故所致右胸6肋骨骨折未达伤残;伤后可予以休息10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刘H支付鉴定费1000元。律师
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前,刘H白天在上海一通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晚上在上海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班,月平均工资分别为3240元、1250元。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治疗后,上海凯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发刘H全部工资。上海一通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扣发刘H工资1296元,上海一通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扣发刘H工资3240元,上海一通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扣发刘H工资1940元,上海一通汽车配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扣发刘H工资9716元。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另致案外人人身受到伤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已经赔偿医疗费5159.2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0元、交通费44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5460元。律师
对于刘H伤后的合理损失,作如下分析:医疗费扣除住院伙食费200元,刘H的医疗费核定为8443.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刘H住院13天,按每天20元计算,刘H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确定为260元;
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30天,住院期间刘H请护工13.5天,支付945元,其余护理费则应按照每天40元计算,现刘H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1500元,并无不妥;营养费营养期限为30日,按每日30元计算,应确定为900元;
误工费,依据鉴定结论确定的误工期限以及刘H提供的误工减少收入证据,刘H主张误工费为13878元,并无不妥;残疾辅助器具费,陈I为刘H购买胸腹带支付65元,由药房销售清单为证;律师
交通费,依据刘H本次交通事故的就医记录,刘H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500元;衣物损失费,刘H要求被告赔偿衣物损失费300元,依据不足,现被告自愿赔偿刘H衣物损失费200元,并无不妥,可予采纳;鉴定费,刘H支付鉴定费1000元,由刘H提供的鉴定费发票佐证,予以认定;律师费,酌情确定为2000元。(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4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