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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结论为何较大的差距

张甲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他被某机动车撞击后身体上多处骨折,最不幸的是张甲头部受伤导致机械性损伤精神病,出院后张甲的父母通过交警支队向某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了伤残评定,评定结果为精神伤残为一级,另有一个九级身体伤残。由于机动车的商业保险公司不认可张甲的精神伤残评定结果,不同意协商赔偿,张甲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律师

诉讼中申请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经过评定结果为张甲构成精神伤残四级,身体伤残为十级。张甲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认为评定结果不科学,要求重新鉴定,没有获得法院允许。张甲父母疑惑了,为何都是评定机构,伤残评定结果相差这么多呢?

期间有一个客观情况,即张甲受伤前身体素质较好,评定为一级伤残后,张甲经人介绍在某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较好,特别是精神病方面确有一定的恢复,医生解释为张甲头部的瘀血渐渐散去,张甲新陈代谢较为旺盛可能改善了头部的损伤。律师

张甲父母对鉴定结果有较大的异议是因为交通事故伤残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生理肢体上的伤残、精神伤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l)级(100%)到第X(10)级(10%),每级赔偿额相差10%。四级和一级伤残的赔偿数额差距还是比较巨大的。

沈律师认为张甲的状况也不是个例,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条,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治疗终结为准。可以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对鉴定结果是有一定影响的,提前进行伤残鉴定可以使伤残等级增高,对赔偿义务人不利;延后评定会使得伤残等级偏低,对受伤者不利。律师

治疗终结指的是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也不等于康复,有的伤病可以通过康复活动渐渐恢复,比如张甲就通过康复活动有了恢复。张甲两次鉴定结果差距较大,撇除鉴定人的因素,可能和张甲一方一直和保险公司等在协商,拖延了将近一年才提起诉讼,而诉讼过程中又由于交通事故肇事方下落不明进行公告,鉴定拖到很晚才进行,正逢张甲是那种体质比较特别的少数人,恢复非常迅速。律师

诉讼过程中,对方很可能对被评定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果不服,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张甲的自行鉴定结论不被对方认可时,法院都会同意对伤残等级进行重新评定。律师

当张甲的监护人对评定结果不服,要求提出重新鉴定时,此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要求重新鉴定的门槛就比较高了,故而法院没有同意重新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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